一、合伙债务的清偿原则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同理,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法律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二、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如何处理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予以偿还。
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不以其出资额为限,而以合伙人个人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指每一个合伙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合伙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当某一合伙人履行了此项义务后,该合伙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但是,无限连带责任会使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时间较长,为使合伙人在一定期限后从中得以解脱,在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