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区分定金和预付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1984年12月28日以[84]工商裁字第3号向浙江省工商局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定金和预付款性质的复函》明确:
你省金华县工商局仲裁委员会来函提出关于定金和预付款性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请转告该会:
定金和预付款的性质是不同的。定金具有担保性质,依照定金法律关系的要求,如果合同如期履行,定金可充抵应给付货款的一部分;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即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则不具有这种性质。如果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可将预付款一部分或者全部抵作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余款应退还给预付方,如果接受预付款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将预付款返还给预付方,并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根据我国货币管理的规定,使用预付款有一定的范围,不得随意使用。
二、债的类型都有哪些
根据债的给付标的不同,债可分为哪几类债依其给付标的,可分为以下六类:
1.实物之债实物是指有交换价值的有体物,以实物作为为债的给付标的的,称为实物之债。又可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的债,又称为特定之债。所谓特定物,在债发生时即已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必须交付特定物,只有在特定物灭失不存在时,才能免除交付原物的义务。特定物之债的当事人对于特定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除法律有强制规定外,当事人可自行约定。种类物之债,又称为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的债。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而未被确定,只有交付时才被特定化。所以,在债的标的物交付前发生灭失的,不免除债务人交付实物的义务,债务人须以同等的种类物履行债务。实物之债在履行不能时,可转化为货币之债,由债务人以给付货币代替实物交付。
2.货币之债指以给付货币为标的的债。在我国,货币有人民币(本币)与外币之分。人民币是法定流通货币,一般给付应为人民币。外币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下,才能作为债的给付标的。货币之债是一种特殊的种类债,货币的使用价值寓于它的交换价值,作为一般等价物可交换其他物品、劳务和外币。所以它比其他实物具有更大的流转性,而货币之债本身原则上只发生给付延迟,不发生给付不能。只有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时,才能免除部分或全部债务。
3.利息之债利息是使用他人货币而应给付他人的对价。以给付利息为标的的债,称利息之债。利息之债是以本金为标的的主债的从债,利息是主债的收益,属于法定孳息。
4.劳务之债是以债务人提供之劳务为标的的债。劳务是通过债务人的作为体现出来的服务。劳务之债与实物之债等的区别在于:劳务债务的给付具有人身性,所以劳务债务一般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而不许可第三人代替履行。劳务债务发生履行不能时,不适用强制履行的方法,只能转化为损害赔偿加以救济。
5.智慧成果之债是指以著作物、专利、商标和、技术诀窍等智慧成果为给付标的的债。智慧成果是脑力劳动的产品,属于“无体物”,其负担价值是由知识产权法肯定的。因此,智慧成果与劳务的法律属性不同。智慧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其财产属性是法定的,他人未经许可而分享智慧成果时,构成。而劳务是人的行为,七财产属性是当事人约定的,因此其只能是债的标的。
6.是指以回复和补偿他人所受损害为标的的债。对于损害所发生的赔偿债务,我国《民法通则》称之为“民事责任”,并将侵权行为和违约分别规定。损害赔偿之债可依法律规定而发生,如侵权行为、不履行债务、滥用代理权和、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为他人利益而致财产损害的行为等。损害赔偿之债亦可依合同约定而发生,如保险合同和损害赔偿担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