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对被查封的抵押物能优先受偿吗
债权人对被查封的抵押物仍然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法律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即只要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就合法有效,即使被查封也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债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该抵押物被拍卖了,债权人也可以对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二、混同发生的原因
混同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原因而发生:
(1)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包括:
a.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b.债权人继承债务,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c.债务人继承债权,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d.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故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2)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a.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b.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