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执行的优势有哪些
委托执行是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执行制度和执行方式,就其制度设计而言,是当今世界民事执行的发展趋势,同时具有三大优势:
第一、有利于直接暴露并有效约束来自法院系统内的干扰和影响。在直接执行模式下,执行法院与当地法院是难以确立起基于法定程序而产生的协助关系。当地法院 在表面可能超然置之度外,背后却可能设置障碍。而委托执行模式的优点就是把种种处于隐性状态的地方保护主义统统暴露在外,在这种情况下,地方保护主义必定 有所收敛。
第二、有利于排除来自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和影响。在外地执行,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情况,执行人员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 境地,得不到及时有力的配合支持,案件执行最终只能无功而返。而委托当地法院执行,便于主动向执行地党委、人大汇报工作安排和具体方案,及时向政府和有关 部门通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办案,瓦解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保证案件执行顺利进行。
第三、有利于节约成本。在直接执行的情况下,法院的执行人员(有时需要当事人的陪同)到外地执行,这样势必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地浪费,而委托执行则有利于节约资金等。
二.指定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适用指定执行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执行人根本没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应及时终结执行。
二是案件长期未能执结。对在6个月的法定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的案件上级法院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当然,指定执行案件还应该是在执行法院存在下面的情况而长期不能执结的前提下进行:受到外来因素的干扰,如地方主义的干扰,某些地方领导的非法干预,被执行人的阻挠等等;执行法院怠于行使执行权,故意拖延执行,办关系案、人情案等;
三是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执行法院执行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