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如何设立结算风险基金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立和使用结算风险基金: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设立结算风险基金。建立风险基金是强制的,而不是自愿的。
2.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应当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确保结算风险基金的使用处于有关机构和部门的监督之下,防止结算风险基金被滥用。
3.结算风险基金只能在以下范围使用:
(1)由于技术故障造成的证券结算机构的损失;
(2)由于业务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的证券结算机构的损失;
(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4.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来源有两个途径:一个是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入和收益中提取;另一个是证券公司按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
5.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要制定专门的办法。制定单位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因证券法规定的原因对造成的损失以风险基金赔偿后,应当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1、不得将客户的证券用于质押或者出借给他人;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伪造、篡改、毁坏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
3、妥善保管登记、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重要的原始凭证的保存期不应少于20年;
4、采取措施保证业务正常进行;
5、设立风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