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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410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的职能包括:

1、证券帐户、结算帐户的设立;

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条件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

这是由于提供服务需要有相当水平的物质基础,也就是要有雄厚的资金条件,设置服务场所和购置设施,以及可以支配的日常使用的资金。

2、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因为提供这三方面的服务都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也就是要有必备的物质条件,没有这种必备的条件就不能设立这种服务机构。

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在一个提供特定服务的机构中,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条件尤其重要,因此本条规定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这个资格的认定是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办法并监督实施的。按照现行的规定有基本条件和必备条件两方面的要求。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除了上述三项条件之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规定其他的条件。因为上述三项条件仅是主要条件,还有必要规定其他条件,所以在法律上作出授权的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究其立法目的,一是便于辨认;二是防止其他机构使用同样或类似名称造成混乱,更要防止利用这个名称进行欺诈或误导社会公众。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由于企业管理层只注重债务融资过程中的风险,如,是否筹集到资金、筹集到多少资金、筹集资金的条件,而对筹集到的资金如何利用、日后如何偿还、怎样偿还缺乏较为详细和成熟的考虑,造成融资后经常发生纠纷,严重的甚至出现财务危机。因此,建议管理人员全面考虑债务融资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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