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债权债务问题,拔打免费债权债务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  公司债务  >  债的保全  >  关于代位权补充和限制有哪些规定,代位权基本法律特征

关于代位权补充和限制有哪些规定,代位权基本法律特征

此文章帮助了462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关于代位权补充和限制有哪些规定

关于代位权补充和限制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此司法解释的基本含义是为保全债权人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对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代其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第三人向其履行债务。这是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基本法律特征。

二、代位权的基本法律特征

其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允许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清偿债务,这正是债权人的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其二,债权人代位权要求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就已经害及了债权人的债权,而被执行人享有对第三人到期债权,又不行使,当然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特征。

其三,本司法解释规定申请执行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法院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而不能由申请人径行请求,这是代位权管理权的表现。

此外,本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具备债务人享有权利,怠于行使,害及债权和履行迟延的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要求。该司法解释虽将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只限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中适用,但对于创建中国债法的债的保全制度,其意义还是十分重要的,这一司法解释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基本原理,使我国通过司法解释建立完整的债的保全制度。

为了防止代位权的滥用,合同法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专属于债务自身的债权即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等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另一方面也是保护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这亦是对代位权的限制。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是债权人重点关注的内容。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公司债务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资深公司法务律师,擅长应收帐管理与企业风控,曾办数百起重大债务案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白云时代大厦A座14层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债的保全措施,债权保全方式,债的保全期限,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债权保全申请书等债的保全内容。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债权债务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