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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婚姻期间的个人债务,婚姻期间个人财产有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630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哪些属于婚姻期间的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为个人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婚姻期间个人财产有什么?

我国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要看夫妻双方有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其次要看借款是否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外,如果债权人明知债务不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则认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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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是债权人重点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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