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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权有哪些特征,身体权的性质如何界定?

此文章帮助了506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身体权有什么特征

按照通说,身体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身体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人身,是自然人身体完全、完整的利益。身体是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的物质前提,离开身体,自然人就无任何权利;身体残缺,就会导致自然人全部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实际上无法享有某些利益。身体权的设定,就是要保护公民身体的完全、完整的利益,不被破坏;即使遭到破坏,也能得到适当的救济。

(2)身体权体现在身体权人有权支配自己身体的组成部分。自然人可以将自己身体某些组成部分,如皮肤、肾脏等,转让给他人。如果其他人违反公民的意愿,使用公民身体的某些组成部分,就侵犯了公民的身体权。

(3)身体权为公民的基本人格权之一,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所具有的完全性的支配权。身体权和所有权都属于支配权,但它们支配的客体不同,所有权支配的是物,身体权支配的是公民的人格。

二.身体权的性质如何界定

对于身体权的性质,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见解,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所有权说

国外有民法学者认为,身体权也是一种所有权,如日本。这种学说把人的身体混同为物,贬低了人的价值,显然是不科学的。

2、健康权说

主张身体权概括在健康权之中,身体利益包含于健康权之内,是健康权的客体。其主张的理由是身体为健康的基础,无身体即无所谓健康,身体和健康不可分割。这种主张的根源,在于不认身体权为独立的人格权,因而须包含在健康权之中。这种观点的不当之处,就在于否认身体权的独立人格权的地位。

3、生命权说

与健康权说相似,但认为身体权概括在生命权之中,是生命权的组成部分。生命权说的理由是身体是生命存在的物质形式,保护生命权的基础,就在于对身体权的保护。这种主张虽然承认身体权是一项权利,但仍认其依附于生命权,并未赋予其独立人格权的地位,也是不当的。

4、人格权说

主张身体权具有支配权的性质,但这种支配权是人支配自身,却不是支配物,是行使人格权。人格权说的这种主张是通说,我们也采此种主张。我们认为,自然人的身体是公民人格权的基础,是人的最重要的人格权之一。离开了身体,公民的任何人格权都不复存在。人的身体与动物的身体不同。动物虽然有身体有生命,但它在社会中不具有权利主体的资格,只具有权利客体的资格,是物的一种,受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支配。人的身体是人的物质形态,而人是权利主体,不能以自己的物质形态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即自己所有自己。如前所述,身体权具有支配权的性质,但这种支配权是人支配自身,却不是支配物,是行使人格权,而不是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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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中,共同侵权人需要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即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责任人的任何一人请求承担全部侵权的民事责任,而侵权人都有义务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共同侵权人也需要根据具体侵权行为划分侵权责任,因此,已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人可以向其他共同侵权责任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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