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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身体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构成要件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845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侵害身体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在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中,较难处理的是损害赔偿的责任确定问题。对于侵害身体权的,应当承担赔礼道歉、停止侵害等责任。对于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有三种情形:

1、对于侵害身体权,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的,也就是造成了实际的财产损失的,对于损失的财产应当给予赔偿。《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的,应予全部赔偿。

2、对于没有造成实际的财产损失,但是造成了精神损害的,例如采取侮辱、殴打、非法搜查等手段侵害他人身体,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对于既造成了财产损失,又造成了精神损害的,应当赔偿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损害。

侵害身体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就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应当依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

二.侵害身体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害身体权侵权责任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于侵害身体权行为的归责。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侵害身体权的违法行为。

构成侵害身体权的行为,须违反法律。

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保护公民身体权的立法,即具有行为违法性的要件。

行为的方式,主要以作为的方式构成,不作为也可以构成。

第二,侵害身体权的损害事实。

确认侵害身体权的损害事实,最重要的是必须与侵害健康权的损害事实区分开。其标准在于,侵害身体权的损害事实,必须是身体构成的完整性、完全性受到损害,而对于身体机能运作的正常性及其整体功能的完善性没有明显的影响。

第三,侵害身体权的因果关系。

侵害身体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适用侵权责任构成中因果关系要件的一般原理,并无特殊要求。

在一般情况下,在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明显、直观,容易判断。在有些情况下,因果关系需要认真判断、证明,如不作为行为与身体权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情况比较复杂,确认因果关系,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

第四,侵害身体权的主观过错。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共同侵权中,共同侵权人需要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即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责任人的任何一人请求承担全部侵权的民事责任,而侵权人都有义务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共同侵权人也需要根据具体侵权行为划分侵权责任,因此,已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人可以向其他共同侵权责任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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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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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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