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与企业间借贷是民间借贷吗?
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只要借贷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就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范畴。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个人和公司之间名义上是民间借贷,实际上是预付款或者是生产款的,那么法院不会按照民间借贷来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公民间借贷的规定
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如有约定,法院按双方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人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若暂时无力返还,则出借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借款人分期返还。
公民之间借贷的利率,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国家银行贷款利率发生变化的,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法院按双方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法院按照出借时国家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因利率发生纠纷,法院将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有利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没有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法院将准许。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若其平均利率,生活性借贷利率超过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超过4倍,对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法院将予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