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过错责任不仅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而且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也以过错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具体来说,过错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这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不仅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则虽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并不负民事责任。在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时,过错责任也要求考虑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的过错问题。若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本身过错造成的,可以表明行为人没有过错,因而可以免除责任。
2.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过错责任原则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表明过错为归责的内涵,重要的在于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才能贯彻“无过错即无责任”的精神。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就意味着对行为人的过错应做为最后的因素和基本的因素来加以考察。而损害事件、因果关系在作为归责要件上,不可与过错置于同等位置。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虽无直接因果关系,但行为人有过错亦不排除负责任的可能性。例如,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使第三人事实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对第三人的行为后果负责。另一方面,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依法应承担严格责任的当事人,如果能证明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所致,也可以被免除民事责任。
3.以过错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过错责任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体现在多方面。例如,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应该把受害人和加害人行为作出比较,从而决定加害人应承担责任范围和受害人所应承担的损失范围。在数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或数人无意思联络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各个当事人的责任范围应以其过错程度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因为故意和重大过失导致责任的加重,也可以因为没有过错或过错轻微而导致责任的免除或减轻。此外,过错责任还体现在行为人的过错对于其承担何种责任形式也具有一定的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侵犯人身权的场合。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在行为人侵犯他人人身权时,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
二、什么是侵权行为之债
侵权行为是指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因侵权行为在侵害人和受害人间产生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所生之债称为侵权行为之债。
近代各国民法对侵权行为之债的规定能够均自罗马法上的“私犯”演变而来。罗马法上的私犯是指侵害人身和私人财产的行为,其不包括违约等侵犯债权的行为。法国民法典把侵权行为之债归入“非因合意而发生的义务”;德国民法典把侵权行为定义为“因故意或果实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在英美法中,侵权行为被认为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普遍义务而加害他人的行为,而违约行为则被人为是违反约定义务的行为。由此可见,侵权行为一般仅指侵害物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而不包括侵害债权的行为。特别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将人的精神权利纳入基本人权的范畴,与此相事业能够,各国民法始终将侵害精神权利的行为列为侵权行为,并以侵权所生之债的形式对受害者予以财产救济。我国的《民法通则》在立法上充分吸收了各国在民法立法过程中积累起来的经验和民法理论发展中的科学成果,所以对侵权行为的规定与其他各国民法基本一致,只是在体例上,将侵权行为列为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就侵权人的目的而言,并不是为了确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侵权行为所生之债只是以侵权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填补受害人所受的伤害。我国《民法通则》虽然也肯定侵权行为在侵害人与受害人间所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在立法体例上,为强化人们的守法观念,把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看做是违反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故列“侵权的民事责任”一节来代替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属违法行为。法律确定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乃是为了划定人的行使权利的界限,当人们在法律所定范围内行使权利时,其行为则为法律所许可,反之则为法律所不容,以行为人承担债表示不许可的禁止性。此外,合法行为虽一般不会引起侵权行为之债,但法律规定行为人的合法行为造成不应当发生的损害时,行为人也须向受害人承担赔偿损害的义务,例如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第128条)和紧急避险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第129条)时的责任规定。这种规定虽有例外,但该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明显已具有不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