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即无法律上的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害而获得的利益。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源于罗马法,当时分为无因不当得利与具不法原因不当得利两种。德国民法典确立了统一的不当得利制度。该法典第812条规定,无法律上的原因,因他人给付或以其他方法从他人方面收受其无权受领的利益者,负返还该利益与他人的义务。虽有法律上的原因,但该原因后来消灭,或着对方给付后未实现其预期法律目的时,受益人依法律的内容未发生给付木的所预期的结果时,亦有此项义务。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如日本、我国台湾等均有不当得利之债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可见,我国民法亦有不当得利之债。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取得利益一方取得利益,是不当得利的前提。这种利益,既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既可以是财产利益,又可以是其他利益。这里的受益即当事人财产总额的增加,它有两种情况:一是积极的财产的直接增加,例如,拾得遗失物卖掉化为现款而据为己有;为他人保管现金而将利息据为己有等。另一种是消极的财产增加,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本应负担的债务而不再负担等,均属取得利益。
2.他人受有损失一方取得利益,他人未受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例如,拾得他人抛弃物变卖取得现金即为一例。他人受有损失,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现实利益的减少,例如,拾的他人之物据为己有。另一种是可得利益的减少,如居住他人空房,使他人得到租金的可能性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3.取得利益和另一方受有损失之间有得利人取得利益与另一方受有损失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即由于一方取得利益而使年个一方受到了损失。二者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否则双方互不相关,则不构成不当得利。这种因果关系既可以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又可以是间接的因果关系。
4.该受益无合法根据当事人一方受益,如果是基于法律或合同的约定,具有合法根据,则不构成不当得利。受益无合法根据,是构成不当得利的重要条件。这种合法根据包括法律的直接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两种。没有合法的根据,有几种情况:(1)自始至终无合法根据。(2)开始有合法根据,其后发生变化,失去了合法根据。但无论何种情形,均属无合法根据,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三、什么是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物或进行服务。对他人管理事务或服务的人称管理人,事务受管理或受服务的人称本人,有时亦称为。无因管理的管理人管理他人的事务,依法产生向本人请求偿还其所付出必要费用的权利。也就是说,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和本人间产生债。这种债即称为。无因管理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行为,而非。在无因管理,管理人虽需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但此意思无须表示,也无须以设立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故只要有管理事务的事实,就发生无垠管理之。在当今文明社会,尊重他人,不干预他人的事务,是人际交往的一项基本的行为准则,否则将被认为是。但另一方面,社会成员在社会中共同生活的事实,又需要每个成员有乐于助人的“雷锋”式美德。无因管理制度的创设,即是民法对上述两种相反价值取向的整和。对此双重价值的整和,无因管理确立了这样的价值定位以互助有益性的判断标准,肯定无义务互助的合法性,并以此标准为准则,变动互助中的损益,以此为导向,无因管理的债法规范功能是:肯定互助行为有益于他人的社会伦理价值,以管理中的财产损失作为管理人的债权及被管理人的债务,界定互助行为的财产性。“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爱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