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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的不履行,债的不履行的情况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00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债的不履行

债的不履行,就是指债的内容没有办法被满足,简单说,未依债之本旨履行债务,也就是债之关系的内容,没有被忠实完整的实现,没有实施债的内容所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包括债务应该被旅行的时间、地点、方法、品质、数量等与原来不同。

二、债的不履行的情况有哪些

债的不履行的种类:

第一、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第二、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故意不履行。

第三、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包括给付迟延(债务人的迟延)和受领迟延(债权人的迟延)两种。

(一)给付迟延

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

(二)受领迟延

受领迟延,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受领而不为受领。

第四、不完全履行

债务人已经履行,但履行的内容不符合债之本旨。

(一)部分履行

(二)履行方法不当

(三)履行地点不当

(四)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债权债务纠纷诉讼中,除了证据,最重要的还是需要注意诉讼的时效。因为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有普通的2年诉讼时效,也有短期的1年诉讼时效,还有因环境损害的3年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争议的4年诉讼时效。因此,签约时就要考虑清楚,如果出现纠纷适用哪个诉讼时效,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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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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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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