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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否可以保全和执行,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唯一的房屋

此文章帮助了1461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股权是否可以保全和执行

公司股权是否可以被保全,也可以被执行。但是,提醒注意以下内容,供在与法院沟通时参考:

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股权保全的操作存在一定演变过程。早在2001年时,最高院出过一个文件,法院只要向股权所在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新公司法确立了不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或者股权变更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制度。

因此,除了向股权所在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之外,还应当向工商局也发出协助执行通知,避免保全或执行措施上存在一定的疏漏,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点一定要提醒保全法院或执行法院,现实中,有时法院并未对此有足够的重视,导致冻结股权的目的无法实现。

附与股权的保全及执行相关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9月7日公布并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以其全部资产作股本与外方成立合资企业的应当如何执行问题的复函》。

2、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至第56条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9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第73条、74条的规定。

二、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唯一的房屋

能否执行唯一的房屋?该问题在民事执行中较为常见,很多人较为困惑。事实上,陈志群律师在此之前已经撰写文章加以解析。近日,有一当事人碰到该问题,故再次予以解析。

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两个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唯一一套住房,应受法律保护,如果将该房拍卖,则其无居住之处,会引起更大矛盾。另一种意见认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该房屋远超过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面积或所处地段房价较高,且该房已设定抵押,依法可进行拍卖。

笔者持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保护被执行人的权益有明确规定,被执行人的生存权利应予以适度保护。因此,只有一套住房,执行时应当持谨慎态度。

2、只有一套住房,不是绝对不能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规定》第1条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该规定明确该房屋如设定抵押,则可以依法拍卖。

3、《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又规定了:“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该规定并未限定该房屋被依法拍卖的前提是设定抵押,可以理解为,即使未设定抵押,只要符合该规定也可以拍卖。

是否设定抵押并不是拍卖的前提,关键是看该唯一的房屋是否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如该房屋面积较大超过一般生活需要,或者该房屋面积不大但所处地段房价较高,都可考虑采用置换面积较小或地段较差的房屋,差价用于清偿债务。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债权债务纠纷诉讼中,除了证据,最重要的还是需要注意诉讼的时效。因为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有普通的2年诉讼时效,也有短期的1年诉讼时效,还有因环境损害的3年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争议的4年诉讼时效。因此,签约时就要考虑清楚,如果出现纠纷适用哪个诉讼时效,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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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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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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