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债权债务问题,拔打免费债权债务咨询电话:18529592792-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重庆债权债务律师  >  债的担保  >  抵押  >  抵押权的公示登记效力,抵押权警示效力?

抵押权的公示登记效力,抵押权警示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294人  作者:重庆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抵押权的公示登记效力

民事调解协议中和执行过程中提供财产抵押的公示登记。如上所述,为民事调解协议中的义务人提供财产抵押、为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抵押属于民事担保,当事人之间应当签订抵押协议,抵押协议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只有依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即民事协议中的权利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才取得了抵押权;

只有依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办理了抵押登记,才取得了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既然现有法律能够解决民事调解协议中和执行过程中的抵押登记问题,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就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二、抵押权警示效力

抵押权登记的目的在于告诉公众在该物上抵押权设立、变更以及消灭的法律信息。其目的,是让第三人了解该物抵押权的变动情况,然后,自己决定是否进行有的法律行为。因为,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对债权人对自己是否成为抵押权人以及成为第几顺序的抵押权人的事宜无权作出禁止性规定。

如果在抵押物上已经存在着顺位优先的抵押权,抵的权人的权利实现就会受到障碍,就会有风险,但如果进行抵押权登记,就可以给抵押权取得人提供足够的警示,使之了解设立后顺位抵押权的风险,从而为其行为选择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

重庆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是对抵押物价值的支配权而不是实体的支配权。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不是以抵押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要注意,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办理抵押登记才能更好的保护债权。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抵押相关栏目

债的担保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办理抵押登记,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抵押登记不仅可以有效避免重复抵押,还可以起到证明作用。因此,签订完抵押合同之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另外,签订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是办理登记的日期,而非签订抵押合同的日期。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重庆债权债务律师推荐

文道才律师
文道才律师北京金开(重庆)律师事务所主任,重庆市渝北区人大代表,重庆市银行业协会法律顾问
擅长追讨债务、处理重大疑难债权债务纠纷、企业应收帐管理
手机:18529592792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大道1号财富金融中心FFC502室

重庆债权债务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
重庆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如何办理抵押贷款、个人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利率、企业抵押贷款、抵押合同纠纷、财产抵押协议怎么写、抵押公证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债权债务咨询电话:18529592792。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