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限制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理论,结合人民法院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确认和实施的审判实践,对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和法律限制问题,我们认为:债权人代们权行使的效力应小于债权人对其直接债务人权利主张的效力。而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有以下先决条件(即法律限制):
1、必须有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债权人、债务人间的债权额的确认。这是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前提,债权、债务未经过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确认,则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也就失去了债权代位权的基础。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种不能清偿的法律含义应可分为完全没有履行能力,没有部分履行能力,暂无履行能力或不适时履行(如代位债务人为某股份公司股东,执行仅其到期的股额利润,但未到期)这几种情况。这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还应加上“迟延履行债务”,即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以无偿还能力为由拖延履行债务。还包括被执行人为故意逃避债务而去向不祥、下落不明的情形。
3、债务人对代位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这种债权必须是可以以货币或其他财产形式体现,并且具有给付形式的。其二,债权必须已到期。
二、关于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操作模式
1、应由申请人(债权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应明确代位债务人的名称、住址、债权额及债务人对代位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事实和证据。
2、人民法院对申请书进行必要的审查:第一就债权人债务人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合法成立的依据(是否有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二是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有不能清偿债务或迟延履行债务的情节。三是审查被招待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是否成立和到期。
3、人民法院应采用通知书的形式要求代位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素: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事实和证据;二是代位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三是履行数额及期限;四是提出异议的权利及期限及法律后果问题。
4、强制执行。如果代位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又未自动履行,则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代位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执行程序符合民诉法执行程序的有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