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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指的是什么意思,什么时间可以行使代位权?

此文章帮助了373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代位权指的是什么意思

代位权制度成型于法国古老的习惯法中,最早由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予以明文规定,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弥补强制执行规定的不完善,特别是不动产的转让、请求给付债权及其他财产权执行方法的欠缺。由于该项权利仅能在诉讼上行使,故法国学者称之为“间接诉权”。法国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后日本民法典及意大利民法典都对代位权作出了规定。

代位权指的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可见,代位权人并非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也不是代理权。代理权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为代理行为,则其正常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自然应当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达到增加债务人财产的效果,但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的初衷是旨在保护自己的债权不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权利而受损害,而不是单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而行使此种权利。

二、什么时间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债权人才能主张代位权,这是代位权行使的时间界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一般必须两个债权均已到期,但在特殊情况下,要求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绝对到期也是不合理的。《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都规定,虽然债务未届履行期,但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时效中断、申请登记、申报破产债权等,债权人都可以代位行使。之所以允许债权人提前行使代位权,主要是出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债权人必须等到履行期届满后才能主张代位权,则可能使债权人原本应有的权利丧失,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等履行期届满后再行使代位权已丧失意义。故在例外之情形下,允许债权人在履行期届满前行使代位权,是合理的而且必要的。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是债权人重点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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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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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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