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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代位权,合同法对代位权是怎么规定的?

此文章帮助了300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代位权

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虽有代位诉权、间接诉权之称,然其仍属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因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权利,故代位权与代理权全然不同。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一是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尚需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即使不尽如意,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若不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则不发生代位权。四是需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未到履行期和履行期间未届满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债务履行期间已届满,债务人陷于迟延履行,债权人方可行使代位权。但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可以不受债务人迟延的限制。

二、合同法对代位权是怎么规定的

为了解决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合同法制定了代位权的规定,《解释》则对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由于该规定相对较为新颖,许多当事人对如何行使代位权还存在着许多疑问。本案则给当事人提供了一个鲜活的案例。

对于债权人来说,其应当意识到主张债权的对象并不仅仅限于债务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跳过”债务人而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既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挫败债务人通过消极主张债权来逃债的企图。

对于债务人来说,其应当树立起依照合同约定偿还债务的诚信意识,认识到消极躲避债权人根本无法实现赖债的目的。《解释》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债务人通过“下落不明”来逃避债务,非但不能使债权人的债权落空,反而可能因拒绝到庭而使得自身的利益受损。

对于次债务人来说,其应当积极配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不应配合债务人逃避债务。否则,次债务人将因此而蒙受额外损失,因为《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是债权人重点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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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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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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