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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代位权,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代位权行使注意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328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什么是代位权

这指在债务人行使债权时,发生懈怠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合同法》第73条规 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存在着两个合法的债权。该两个债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既然代位权是债权人债权的对外效力和权 能,债权人必须对 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或者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被 宣告无效、被解除等,债权不仅不存在,代位权就无从谈起。既然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债权,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存在着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怠于行使债权,是指债务人在债权的行使上有懈怠行为,或者说应当并且能够行使债权而不去积极行使债权,以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债务 人已经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只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尚未实现权利,则不属于怠慢于行使权利。

3、债务人对债权的怠于行使损害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致使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偿还债务的,可以认为构成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怠于行使债权。

4、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就是说,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达到保全债权的程度为必要,这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一方面,债务人没有适宜于还债的其他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另一方面,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范围要适度,以满足其债权为限,其范围不宜过宽,否则就是滥用代位权。

三、代位权的行使

1、主体。代位权的形式主体是债权人,其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债权。

2、代位行使权利后的利益归属。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债权人不能请求第三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因为代位权没有并非直接受偿权,代位权并为改变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

3、债权人对于行使代位权所获取的清偿是否优先受偿。根据债权人平等原则,一般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同等的受偿权, 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

4、代位权行使的具体方式。裁判方式,即债权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行使代位权。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是债权人重点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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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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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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