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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中的间接损失,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

此文章帮助了598人  作者:苏州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财产损害赔偿中的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减少,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间接损失有三人特征:

一是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

二是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设的。

三是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一定范围的,即损害该财物的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不能认为是间接损失。

侵害财产间接损失赔偿适用的场合,原则上应当是有间接损失就应当赔偿。有人认为,我国《民法通同》第117条第3款规定的对“其他重大损失”才能予以赔偿,是指对重大的间接损失才应当予以赔偿,对一般的间接损失,不予赔偿。这样解释并不正确。

二.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

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全部的赔偿原则,如果对一般的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就违背了全部赔偿原则,也违背了损害赔偿的填补损害性质,对受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具体适用的场合,既包括侵占财产,了包括损坏财产;既包括侵害生产经营中的财产,也包括侵害未处于生产、经营状态但可在应用于生产、经营产生利润的财产;既包括侵害种类物,也包括侵害特定物,因此,适用财产间接损失赔偿,并不绝对在于侵权行为的方式和侵害对象的种类,而是在于侵害的对象因侵权行为而使受害人的可得利益丧失。只有掌握这一最基本的标准,才能准确地确定间接损失赔偿的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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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不少朋友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和赔偿标准有着不少的困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在各个地区都是不同的。因此,在保存证据后,可咨询当地的律师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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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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