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首先,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几项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和有公司住所。设立方式采用发起人认购公司全部股份的发起设立方式和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公司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募集设立方式。
其次,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应当与公司净资产额相等。
净资产额是指公司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的余额。净资产额代表了股东在公司的财产权益。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所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与公司的净资产额相等,以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性,防止利用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私吞公司财产的行为发生,保护其他股东以及第三人的利益。
最后,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公司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公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其中,八十七条所列事项有: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二、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我国《公司法》,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程序为:
首先,董事会拟定公司变更方案。
《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董事会的职责之一即为制定、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其次,股东会决议通过公司变更方案。
公司组织形式变更事关股东的利益和责任,最终决定权在股东会。《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九款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占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除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外,公司的诸多事项如资本、章程等也因此变更,所以公司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