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利贷合法吗
对于高利贷行为,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借贷利率高于法律允许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3倍的为高利借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但高利贷发放者在这方面作了法律规避:一是主体方面,即使是在调剂行借的款,借条上署名的出借人不是调剂行,而是该调剂行业主或其家属个人,并以个人名义参加诉讼。二是证据内容方面,借条上不会出现明显的高利率,一般都是在出具借条的时候直接扣除高额利息,然后再写上受法律保护的利率或不约定利率。如借条上载明借款10万元,期限一个月,月息1角5分,而实际付给借款人的只有8.5万元,其中1.5万元利息已被直接扣除。法院审理时,被告虽然口头辩解该借款为高利贷,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而原告提供的证据并未超过法定保护的利率限额,使法院在证据认定上存在很大困难,从而可能导致合法形式掩盖下的非法利益得到了法律保护。
安吉县法院在调查中发现,涉及高利贷性质的民间借贷案件借款数额大、营利性明显、还款期限短、债务人以参加赌博者居多。如沈某、宣某夫妇被诉的18起案件中,其中5起是由于沈某在赌场向他人借高利贷作赌资所致。还有一部分是小企业主或个体户因缺乏资金而借贷,极少数是因重大疾病或其他紧急原因而临时借贷。涉高利贷性质的民间借贷主要通过两条途径:一是调剂行等违法发放高利贷。安吉县目前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典当行只有1家,但所谓的调剂行、寄售行已经登记的有133家。由于正当的物资调剂、旧货买卖利润并不高,不少经营者通过违法从事典当和高利贷经营以牟取暴利,暗中开展吸存和放贷等违法金融活动。二是专门从事高利贷发放的人在各种赌博场所向赌徒发放高利贷。另外,一些房屋中介公司、贷款中介公司甚至个人,也存在变相从事典当经营和高利贷业务的情况。
二、高利贷有哪些社会危害性
1、影响社会治安。民间借贷涉及范围广、人员杂,在债务人欠债不还或无法归还的情况下,容易发生暴力催讨行为,引发刑事犯罪,影响社会安定和谐。一方面是高利贷发放者为追讨债务不惜动用非法手段,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刑事案件增多,甚至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地下追债公司。2006年以来,安吉县法院受理非法拘禁案件8件16人,其中6件12人是由于受害人未及时归还高利贷债务而造成的民转刑案件。另一方面是债务人因无法按时还贷,眼看债务即将翻番被迫走上绝路,或者为了还债铤而走险甚至走向犯罪道路。如被告朱某因向高利贷发放者借款被起诉6起案件,标的金额达52.63万元,而实际借款只有30万元左右,到2006年底已经翻到百万元以上。其妻杨某在被高利贷发放者追债过程中多次企图自杀,在给法院写的信中控诉高利贷发放者的种种恶劣行径。另外,汽车租赁业已成为地下高利贷的重灾区。据有关部门统计,2006年浙江省共有2000多辆汽车被非法寄售或非法典当,这些被典当的汽车中有一部分是赌徒租去后抵押到调剂行借高利贷的。
2、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由于各大商业银行的基层机构逐步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农村信用社现有的资金实力无法满足需求,导致农村信贷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给高利贷占据农村金融市场以可乘之机。由于民间高利贷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受利益驱动,一部分人便将自有资金用于民间借贷,高利贷者以2分至3分的利息融集民间资金,而后以高利贷贷出。虽然近几年居民收入持续增长,但居民储蓄存款增幅连续下滑,大量资金涌入民间借贷市场,容易滋生私人钱庄(如“抬会”、“标会”)等非法民间金融组织,严重影响金融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