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民间借贷的借款用途有什么限制
案例 周某因赌博输了钱,向吴某提出借钱以继续参赌。吴某虽知道周某的借钱目的,仍先后4次借给其人民币1 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后吴某多次催收,周某在偿还2000元后便以无钱为由拒绝。吴某遂诉至法院,可出乎他意料的是,法院不仅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还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收缴了周某偿还的赌博借资2000元。吴某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违法借贷行为,还可予以训诫、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本案中,吴某明知周某借款用于赌博,仍借款给他,其债权当然得不到保护。人们在借出款项特别是数额较大款项时,应该弄清借款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若发现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嫖娼、贩毒、走私等非法活动,应予坚决拒绝。
二、亲戚之间借贷需要写借据吗
案例 2005年7月,王某在与刘某恋爱期间,向刘某的母亲常某借款5000元。借款时,仅王某、刘某和常某三人在场,且未写借据。2006年初,王某和刘某结婚。后二人因感情不和,于同年9月分居。女儿、女婿出现婚姻危机后,常某多次向王某催讨借款,然而,王某不仅不还债,还拒不承认借款之事。没办法,常某只好诉至法院,法院却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因为她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欠她的钱。
点评 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本案中,常某既无借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亦无其他间接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王某拒不承认借款之事,她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当前,许多民间借贷发生在亲戚、同学、同事或熟人之间,出借者往往碍于情面没有索要借据,这样就加大了借贷风险。有些借款人可能会像常某一样,即使诉到法院也只能吞下败诉的苦果。
亲兄弟也要明算账,切莫为一时的“亲情、友情”迷糊,将钱借出时,一定要求借款方立据为凭,不要相信所谓的 “君子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