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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的条件是什么,破产宣告有哪些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966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破产宣告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1、企业达到了破产界限,债务人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而债务人不申请和解,或者不能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被人民法院驳回的。

3、整顿期满,债务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4、企业在整顿期间,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或者实施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从而引起整顿程序非正常终结的。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裁定的内容应当包括:破产债务人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等;破产的原因;宣告的法律依据以及破产以及破产宣告应进行的有关事项,如成立清算组和重新申报债权等等。

为了使破产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企业法人的破产情况,应当将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予以公告。

破产宣告后,法院必须就下列事项作出决定或开展工作:1、组织成立破产清算组或。2、公告破产宣告的内容,包括破产裁定的主文及破产宣告的日期,申报、登记债权的期限等。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即成为破产人,产生一系列法律效力。

二、破产宣告有哪些效力?

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主要产生以下法律效力:1、破产人因破产宣告而丧失其对企业财产的管理权、处分权,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2、向清算组申请解决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3、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丧失其资格,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之前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印章等,并对之负有保管责任,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应根据法院或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限内,破产企业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以及放弃自己的债权的行为均无效;6、破产债权人所拥有的未到期的债权,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视为已到期;7、破产债权人必须依破产程序才能行使权利;8、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9、第三人对破产财产有请求或有争议时,必须向清算组提出。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债务对公司的发展,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负债率过高,公司要为此负出资金的成本及利息费用也高,管理债务资金也要花相当的精力,并且过高的负债,随时都会给企业造成风险或困难。因此,作为公司的老总可以不懂,但是一定要有一个懂的人来帮助您管理公司债务,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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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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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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