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宣告的效力是什么?
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主要产生以下法律效力:1、破产人因破产宣告而丧失其对企业财产的管理权、处分权,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2、向清算组申请解决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3、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丧失其资格,在向清算组办理移交手续之前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印章等,并对之负有保管责任,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应根据法院或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限内,破产企业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以及放弃自己的债权的行为均无效;6、破产债权人所拥有的未到期的债权,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视为已到期;7、破产债权人必须依破产程序才能行使权利;8、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9、第三人对破产财产有请求或有争议时,必须向清算组提出。
二、破产债权的调查如何进行?
1、由管理人按债权人的申报制作债权表,将债权表连同有关申报的文件存放,备至在管理人处,供利害关系人查阅。2、确定债权调查日期。3、破产人,破产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对于申报的债权均可提出异议。4、若所提意义已消除,其债权则视为确定。5、法院应将已确定的债权记载于债权表上。6、对于有异议的债权,应按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加以解决和确定。7、法院应根绝破产管理人或破产债权人的申请,将债权确定之诉的记载于债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