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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范围是什么,债权申报的原则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13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范围是什么?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为: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二、债权申报的原则有哪些?

债权申报一般应遵守以下原则:1、本人申报原则。债权申报一般应由本人进行,若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应出具授权。2、书面申报原则。债权申报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进行申报的,由法院书记员或破产管理人记入。3、分别申报原则。担保债权和非担保债权应分别申报。4、不得重复申报原则。任何一项债权,债权人只能申报一次,受偿一次。5、抵消免于申报原则。具备行使抵消资格的债权人,在抵消权的范围内可免于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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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对公司的发展,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负债率过高,公司要为此负出资金的成本及利息费用也高,管理债务资金也要花相当的精力,并且过高的负债,随时都会给企业造成风险或困难。因此,作为公司的老总可以不懂,但是一定要有一个懂的人来帮助您管理公司债务,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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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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