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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债务人财产的方式有哪些,借条与欠条的区别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625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调查债务人财产的方式有哪些

調查債務人財產有三種方式:

(一)命債權人查報: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如認為有調查債務人財產之必要,原則上應命債權人查報;因為這和債權人的債權能否實現,息息相關,自應由其查報。實務上,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得以執行名義併同債務人基本資料(個人為身分證字號,為公司統一編號)向各地國稅局調閱債務人之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和所得(存款、薪資等)資料,以便強制執行,而假扣押和假處分之裁定及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等亦為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故不妨以此調查債務人財產。

(二)依職權調查:執行法院得依聲請,亦得自行依職權向財稅中心或其他機關,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受執行法院調查之機關,除係個人且有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拒絕(強制執行法第十九條)。

(三)命債務人報告:執行法院亦得依債權人之聲請,於金錢債權上,未發見或雖發見但不足清償債權之責任財產或於物之交付執行,不知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何在時,命債務人報告(強制執行法第二十條參照)。

以上三種調查方法,第三種情形最少,效果最差,蓋人性上自我防禦,天性使然。

二、借条与欠条的区别是什么

人们(包括法律工作者)对、欠条的某些方面理解上常常有困惑,比如:借条、欠条,哪个效力大?借条、欠条的区别是什么?

先来简单的谈谈它们之间的关系:借条、欠条,两者都是某种手续、凭证,都是证据,这点自然是相同之处,只不过一个是证明借款关系,另一个是证明欠款关系。从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角度讲,两者是共通的,可以把两者通俗的理解作种属关系,欠条是属概念、是大概念,借条是种概念、是小概念而已。也就是说借款肯定是欠款,而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了。

所谓借条、欠条效力大小的问题,其实就是指借条、欠条的证据效力,即借条、欠条对某种债权债务事实的证明效力大小的问题。

借条和欠条除了都可反映某种债权债务的关系和事实外,两者无论从外在的表现形式、体现的内涵大小,还是形成的原因来看又肯定是有所不同的,只不过不能简单的比较其证据效力的大小,并进而得出效力孰大孰小的结论。

欠条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而产生。有买卖合同的欠款,有加工承揽的报酬;有损害赔偿,有合伙结帐,有企业承包,有各种借款......;还有很多是基于综合的原因,由多个法律关系和事实交叉结合而最终形成了欠条.......。单从欠条本身并不能立即看出当事人之间曾经发生过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什么样的事实产生了欠条。正因为欠条成因的多样性、不特定性和复杂性,才易于引起对方当事人的异议辩驳而使得当事人双方纠缠不清,才使得欠条看起来不能够产生一锤定音的效果,因而其效力不是那么的大。

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总要向法官陈述一下欠条基于形成的事实(如买卖业务的事实,这是货款的诉求赖以成立的基础和依据),以说明欠条的来由并博得法官的采信。这种对事实的主动陈述是人之常情,属于一般的常识性的东西(从法理的意义上讲,这是附随于一项诉讼请求之提起的主张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对此事实主张有异议(包括否认、抗辩等),特别是作出直接或间接否认的意思表示时,这时光凭欠条本身就可能不能直接得出原告所想证明的结果。原告为了确保胜诉,往往还会进一步举证(如提供买卖业务关系的送货单、发票等)以说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经过(或特定的法律关系)的存在。这时,原告在诉讼中的工作量自然就增大。

而借条一般是由特定的借款的事实所形成,反映了当事人双方特定的借款法律关系,并进而反映当事人双方基于借款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形成了一方欠另一方款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通过借条本身往往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具体法律关系和事实,原告一般无需再过多解释具体的法律关系,只需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行,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从而方便法官确认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实践中有人认为借条的效力要大于欠条的效力,主要就是基于这个原因。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在个人借贷中,如果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不能采取直接扣押债务人财产等强制措施。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以合法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不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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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是债权人重点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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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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