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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的类型有哪些,债权转让有效的条件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96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债权转让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类型:

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债务重组转让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这些类型中,第一种类型在会计实务中由于对业务的不同理解和会计处理原则的选用不同,容易产生很多的误解,下面就具体分析这一类型的会计处理。

二、债权转让有效的条件

债权转让若要在债权人(让与人)、受让人、债务人之间均发生法律效力,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首先,须有有效存在的借款合同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晰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的,将不能发生合同权利转让效力。农信社在省联社成立以前的粗放经营管理模式下,违规、违法放贷现象时有发生,借名贷款、冒名贷款导致债权悬空的现象,仍隐藏在到期未收回存量贷款中。因此,核查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债权转让实务操作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而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前,与债务人(或代表人)签订债务确认书是化解该风险点最简单有效的方式。c农信社在自制的债务确认书文本中,不仅包括借款基本信息、抵押担保情况,同时包括原贷违规违法表现形式、债务确认承诺、偿还承诺、违约责任等内容。从而,为清收、催收保全、转让债权创造了条件。当然,对债权债务关系明晰的债权可不以债务人签收债务确认书作为债权转让的必要要件。

其次,拟转让债权诉讼时效须连续。诉讼时效连续是债权人享有胜诉权的根本保证。保证被转让债权诉讼时效连续是债权人(让与人)在转让协议签订前必须完成的基本事项。否则,冒然签订转让协议,将可能导致受让人在主张权利时丧失胜诉权的法律障碍,该瑕疵若在协议签订前形成,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让与人承担。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的施行,金融机构在保全信贷资产诉讼时效的问题上已变被动为主动,金融机构可选择采取送达贷款催收通知书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签收,也可采用公告催收、公证催收、特快传递邮递催收、依约扣款偿还贷款催收等多种方式履行催收保全信贷资产的职责。案例中,c农信社以债务人签署债务确认书的方式确保了被转让债权的诉讼时效连续性。

第三,债权转让协议内容须严谨。一是正确、真实表述被转让债权信息。金融机构在转让债权过程中,一般采取让利方式转让债权,未全额清收贷款本息。受让人获取的权利却不以实际支付转让价款为限额,而是包括债务人未履行偿还义务的本金、利息及抵押担保物权。二是协议生效条件。该内容是双向性约束条款,即受让人支付协议价款,让与人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或告知债务人的证明材料交付受让人。三是保留移交资料副本。协议生效后,债权凭证、合同资料、催收保全资料、债权转让告知书(通知)文本资料原件均需移交给受让人,而将被移交资料复印并由受让人现场签注此件与原件核对相符是防范与受让人日后发生法律纠纷所需保全证据材料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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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债权的,需要双方签订新的债权转移协议书,签订即生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签订之后,需要及时通知债务人,以便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偿还义务。如果没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了义务的,债权即消灭,新债权人无权再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而只能向原债权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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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资深公司法务律师,擅长应收帐管理与企业风控,曾办数百起重大债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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