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债权时效期间经过后担保权的效力
现实中不乏主债权因债权人不及时行使权利而发生经过诉讼时效的情形,在主债权经过诉讼时效后,债权人往往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或者是债务人对此产生了抗辩权,或者债权人自身丧失了胜诉权。在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作为债权从权利的担保权是否因诉讼时效失效经过而失去效力?对此,我们应基于担保权性质的不同而作出不同判断。在担保权为担保物权场合,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作出了规定,第12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规定,司法解释为担保权人规定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担保物权在主债权时效期经过后两年内有效。在担保权为保证场合,我国法律未作出规定。主债权时效期经过,保证时效期没有经过的情况,仅限于连带保证场合,因为一般保证的时效期为对债务人的判决或者裁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因此,此时不存在主债权过时效期,保证没有过时效期的情况。对于连带保证,主债权经过时效期后,债权人能否追究保证人的责任?我认为,在主债权时效期经过后,如果保证时效期没有经过,可以追究保证人的责任。理由在于,连带保证不同于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的从属性较弱,债权人在主债权清偿期届满后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在这点上,法律赋予债权人以选择的自由。此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很可能因债权人不请求履行而时效期经过。因此,如果在这点上我们否认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请求权,就会违背连带保证的立法意旨,导致连带保证制度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二、违约金如何计算
第一、具体解析:
损害赔偿金就是由于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违约金属于是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时候违约一方向守约一方支付的金钱,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二、法条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