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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债务重组的情形,债务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319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不属于债务重组的情形

重组是指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但下列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

1、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因为没有改变条件);

2、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3、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4、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债与偿旧债实际上是两个过程,旧债偿还的条件并未发生改变)。

二、债务重组的方式

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有四种: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债务转为资本;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其中前三种属于即期清偿债务,后一种属于延期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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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对公司的发展,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负债率过高,公司要为此负出资金的成本及利息费用也高,管理债务资金也要花相当的精力,并且过高的负债,随时都会给企业造成风险或困难。因此,作为公司的老总可以不懂,但是一定要有一个懂的人来帮助您管理公司债务,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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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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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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