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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侵权责任能力是什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408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法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法人责任能力的一种。是法人成员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关于法人是否有侵权责任能力,学术上有两种不同主张。

法人拟制学说认为,法人没有意思能力,不能实施侵权行为,加之在法律上不承认侵权行为的代理,因而,法人机关或其他成员侵权行为的后果不能由法人承担,法人无侵权责任能力。

法人实在说则认为,法人机关执行职务的行为是法人自身的行为,不因其合法与否而有区别,因此,对法人机关在执行职务时所为的侵权行为,法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有侵权责任能力。

现代各国民法普遍采用法人有侵权责任能力的主张。中国《民法通则》从多方面规定了法人的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即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条件。侵权行为有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之分。就一般侵权责任而言,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才能构成:(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即必须在客观上造成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2)行为具有违法性,如因合法行为造成损害,则行为人不承担责任;(3)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不须完全具备上述要件,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具备一定的特殊条件即可成立。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侵权之债中,侵权责任的认定是最重要的。由于《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特殊侵权行为并不以侵权人有过错为必要的条件。所以,对于法律特别规定的职务侵权,产品责任侵权,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等特殊侵权问题,需要当事人特别注意,不要以为自己没过错就不用承担责任,进而忽略证据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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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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