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行政执法机关的地方保护主义逃债是指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361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司法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逃债
1、受理案件的地方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有利于地方利益保护的行为;
2、地方法院在对外地法院的送达、调查、执行等有损地方利益时,故意置之不理,久拖不办;
3、地方的党政机关从维护地方利益出发,对外地法院设置障碍,对本地法院施加压力。
二、行政执法机关的地方保护主义逃债
1、有的政府领导同志明确指示肥水不流外人田;
2、金融部门的地方保护主义逃债;
3、工商部门的地方保护主义逃债。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为预防客户拖欠货款,在签订合同时要约定清楚交易的条件,特别是对还款日期要明确约定,不能是任何弹性的规定。例如,代销合同上写着“售完后付款”,只要客户还有一件货物没有卖完,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不付货款。所以,签订合同时还款日期与付款条件一定要约定明确,防止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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