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依法律的规定产生,而不是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设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可约定不得留置标的物。留置权的主要内容有:一是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二是收取留置物的孳息。三是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四是留置物优先受偿。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不少于两个月内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未在合同中约定的,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关于留置权的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89条: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2、《担保法》第82条: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担保法》第83条: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4、物权法》第230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