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债权债务问题,拔打免费债权债务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  其他  >  债权债务相关问题  >  保证的特征有哪些,担保法中对保证范围的规定有哪些?

保证的特征有哪些,担保法中对保证范围的规定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968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保证人对破产企业债务利息的保证范围探究

一、保证的特征

保证具有从属性,是公认的保证特征之一。保证的从属性,体现在保证成立上的从属性、保证范围上的从属性、保证转移上的从属性和保证变更、消灭上的从属性。对于本文讨论的话题来说,保证范围上的从属性和保证消灭上的从属性,更有了解的必要。

所谓保证范围上的从属性,是指保证人承担的责任范围,是从属于主债务的范围的,而且可以小于或者等于主债务的范围,不能大于主债务的范围。因为保证通常是无偿和单务的,其责任应当是可预见的。如果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大于主债务人的范围,对于保证人是不公平的。这会导致保证制度的萎缩和破坏,最终对债权人不利,对市场经济不利。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不能大于主债务人所承担的范围,这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2031条规定:保证不得超过债务人负担的范围,亦不得约定较重的条件。保证得约定仅担保债务的一部,并得约定较轻的条件。超过主债务的保证或者约定较重的条件,并非无效,仅应减缩至主债务的限度。有关国家对保证人责任范围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其原因就来源于保证范围的从属性。对于本文讨论的话题来说,在主债务人破产后,主债务的利息,依法只应该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主债务的范围,是未清偿的本金和至破产之日的利息。这时,如果要求保证人承担主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后的利息,显然使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大于主债务人,就明显违反了保证范围从属性的特征,在理论上是很难解释的。

所谓保证消灭上的从属性,是指被保证的债务因为各种原因而部分或全部消灭时,保证责任也随之部分或全部消灭。在主债务人破产后,债务利息从破产宣告之日起消灭。那么,保证人的责任,也应当相应消灭。如果要求保证人承担主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后的债务利息,那是主债务已经消灭的部分,在保证人那里继续存在。这也明显与保证债务从属性特征不符。

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是保证的另一个特征。保证的相对独立性,最明显的,体现在保证人的抗辩权上。我国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对于破产企业来说,债务承担的范围,是一个重要的抗辩权。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承担被宣告破产之后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完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抗辩权,提出不承担的依据和理由。而保证人所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与主债务人是完全相同的。即保证人也可以对债权人要求其承担主债务人破产后的债务利息提出抗辩。这个抗辩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即使主债务人对这一问题不提出抗辩,甚至支持债权人关于保证人承担利息直至债务还清之日的主张,保证人也可以以上面的理由进行不承担的抗辩。据此,也可以得出结论,保证人承担的利息,应当与债务人完全相同,而不应该超过债务人承担的范围。

二、担保法中对保证范围的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从这一规定中,能否直接得出保证人应当对主债务人破产后的利息承担责任呢?笔者认为不能。

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保证人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方式承担保证责任。这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保证合同可以约定保证人只保证一部分的债务,也可以约定在主债务人破产后,保证人仍须承担债务利息,直至债务全部还清为止。由于我国的法律没有如法国民法典那样规定“不得约定较重的条件”,因此,不能认定这样的约定无效,也不能如法国民法典的规定那样对约定较重条件的保证范围缩减至主债务的限度。但是,这是约定的责任,不是法定的责任,不能直接从法律规定中得出保证人有承担主债务人破产后的利息义务的结论。

在保证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担保法规定“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这里所谓的全部债务,应当是指主债务人所承担的全部债务。而破产企业全部债务中,对利息的计算期限,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的利息,已经不属于“全部债务”的范围,当然也不应该由保证人承担。换句话说,从担保法的规定中,是找不到保证人要承担主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利息的根据的。

那么,应当如何理解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有关“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规定呢?笔者认为,首先,上述范围应当限于主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主债务人没有发生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承担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要求保证人承担是没有依据的,包括主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的利息,也是如此。其次,如果是保证人不履行约定或法定的保证责任,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害或者发生费用,保证人应当依法对此承担责任。但是,也不能由此扩大到要求保证人承担主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的利息。

综上所述,保证人对破产企业所保证的债务利息,只应当计算到主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日。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去法院起诉,一般是原告要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而合同纠纷则可能会出现可以向多个法院起诉的问题。因此,原告要注意选择方便自己行使权利的法院起诉,被告就应当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必要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为自己争取更多地时间,但注意一定要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债权债务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资深公司法务律师,擅长应收帐管理与企业风控,曾办数百起重大债务案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5号院1号楼白云时代大厦A座14层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债务抵消,清偿顺序,清偿协议法律规定,债务免除协议,债权债务混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案例、诉讼时效等债权债务相关问题,资深债权债务律师为您在线解答债权债务纠纷法律咨询,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债权债务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