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债的变更
债的变更,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主体,而仅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
二、债的变更条件有哪些
按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合同法规,债的变更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原已存在债的关系。债的变更建立在原来存在的债的关系的基础上,而由当事人对其部分内容加以改变,作为履行根据。如果原来没有存在债的关系,而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成立债的关系,则为债的发生而非债的变更。
第二,原存的债的关系及变更后的债的关系应为有效。所谓变更后的债的关系应为有效,指债的变更须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且变更后的债的内容应为有效。
第三,须有债的内容的变更。我国法律规定,凡属合同条款的变更,均可成立债的变更。所谓债的内容变更包括:1、标的种类的变更,如在买卖合同中变更标的物种类;2、标的数量的变化;3、标的物品质,规格的变更;4、债的性质的变更,如买卖变为租赁,合同之债在一方违约后变更为损害赔偿之债;5、期限的变更;6、履行地、履行方式的改变;7、结算方式的改变;8、所附条件的增加或除去。另外,债的担保,违约金等的改变也包括在内。
第四,债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规定及法院判决。债的变更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债发生变更,如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义务变更为赔偿对方损失的义务。二是依法院的裁判而变更,如对于可撤消合同,可请求法院作出为变更合同内容的裁判。又如依《民法通则》第108条的规定,暂时无力偿还的债务,法院可以裁决分期偿还。三是由债的双方当事人成立变更债的协议,这是最常见的变更债的方式,须债的双方当事人就债的变更达成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