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逃避债务的离婚协议条款有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例如,在一个案件中,借款人虽是夫妻一方,但由于其借款用途为厂内资金周转,而该厂性质为个体户,并且该厂经营期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内。因此,该借款应是夫妻共同债务,而不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偿还。
对于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条款上,夫妻一方放弃其全部财产,属于无偿转让财产,根据《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两个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无论其夫妻间如何约定财产的分割,均应以其夫妻全部共有财产以清偿。因此,夫妻一方放弃其全部财产的行为不可能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但假如夫妻一方所借的债务非本案情况,能证明只是其个人债务而与配偶无关的,则夫妻一方无偿放弃其全部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无偿放弃财产的行为。但财产分割的无效不会导致离婚协议的全部无效,如果没有其他无效的情况,除财产分割条款外,其他条款仍是有效的。
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也就是说,当你发现别人在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放弃其到期债权等行为,使你的合法债权受到损害时,你需要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超过一年后,你的撤销权消灭,再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二、哪些债权不得转让
债权转让从转让和受让的关系上讲,其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虽然与债务人在其履行义务的对象上有关,但从权利转让这一特定的法律关系来看与债务人是无关的。
1、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