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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关系有哪些,有何要求,什么是不动产信托?

此文章帮助了274人  作者:广州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信托关系有哪些,有何要求

委托人:是主动提出设定信托, 要求受托者遵照一定目的管理和处理信托财产的人。

条件: 财产合法拥有者; 有签订合同的能力

受托人:是接受信托, 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人。

要求:信托财产与自有财产分离;妥善管理;自己执行原则;承担责任。

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信托受益权)的人。

权利:利益享受;听取说明;罢免受托人;废除信托。

二、什么是不动产信托

不动产信托 : 凡以不能移动的财产,即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态等变化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而成立的信托称为不动产信托。例如把土地、地上建筑物的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一定的信托目的,对此加以管理或处分。其中属代收地租或房租、代付房产税和地产锐、代为维修房屋等信托事项者则为不动产管理信托;属委托出售土地或建设筑等不动产者则为不动产处分信托;属代为发行不动产债券,代为发行"不动产分有证"者则为广义的不动产信托.

广州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去法院起诉,一般是原告要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而合同纠纷则可能会出现可以向多个法院起诉的问题。因此,原告要注意选择方便自己行使权利的法院起诉,被告就应当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必要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为自己争取更多地时间,但注意一定要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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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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