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钱交纳担保金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经审查认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就应当减轻或者免除你们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二、什么是金钱债权信托
金钱债权信托: 凡委托人以金钱债权移转给受托人.在此项债权给付清算后再交委托人或受益人管理、使用或支配,即是金钱债权信托。例如人身保险信托,委托人保有人身险,对保险公司享有赔偿的债权。在信托关系成立时,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产权,不是实物形态的信托财产,而是将来收取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的债权。又如催还信托.受托人承受是催还欠款的债权证书,也不是实物;经过代为催要或诉讼.收回所欠款项交付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