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学生怎样还贷款
俗话说:欠债还钱,杀人偿命。
这说的是:中华民族早已把诚信问题与生命联系到一起。信用就是生命。
可是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往往同情那些欠债之人。在“白毛女”的故事中已经通过文学的手法非常夸张地告诉大家:债主可恨!欠债人可怜!但那是在旧中国,革命需要这样的文学来唤醒受压迫的劳动人民推翻腐败的政权。
可是今天我们还有人这样就不应该了。
抛开少数放高利贷的不法分子(其实大家不去借它就自然灭亡),我们今天能够借款给大伙的人都是金融机构、朋友、亲人和企业等等,他们大多是正当的债主,都是帮助大伙的好人。还有的是为了销售自己的产品不得已赊款给别人的并不富裕的商人。其实有很多债主,自己的日子也很艰难,也需要钱。比如农民工兄弟。
因此我们不能再按“同情心”来衡量债权债务的问题了。应该提倡“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欠债还钱,诚信第一”。
在我们进入了法制社会,就应该是“借钱不还,难逃法网”。
拖欠农民工资,应该算是犯法。
贫困的大学生借了国家的钱,也就是借了全国人民的钱,借了纳税人的钱。是自己还是转移给别人来还?但必须还。否则,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能容忍的呀。
有困难时需要帮助,要知道帮助您的人也是不容易的呀。不能因为我困难,我穷,就可以赖账。更不应该心存不轨,把借款给您的人“置于不义”。
我们要帮助困难的同胞,但不能帮助以困难为借口而不讲诚信的人。再说帮助人的方法有很多种,决不能选择帮其逃债呀!今天逃掉了,明天怎么办?如果不断出现“敢借不敢还”的人,我们的诚信环境必将受到巨大的威胁。也将有害于国家和全体人民以及我们每个个人。
二、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有什么特殊规定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本条是关于可分物作为留置财产的特殊规定。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或者失去其价值的物。而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表现为: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但本条对于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做了一定程度的缓和,明确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比如,在运输合同中,甲为承运人,乙为托运人,甲受乙的委托运输一列车的煤,因乙不给付甲运输费,甲便可以留置乙的货物。若运输的煤价值为100万元,运输费为1万元,这时甲只能在相当于运输费1万元的范围内留置相应价值的煤,而不能留置全部煤。物权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债权人留置财产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只要留置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债务金额,就能够保证其债权得到实现,没有必要留置过多的财产。过分强调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对债务人不公平,有损其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物尽其用。
但如果留置财产为不可分物,由于该物的分割会减损其价值,因此不适用本条的规定。比如,一台锅炉作为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如果定作人不支付报酬,承揽人留置该物的,就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因为锅炉若予分割则其价值就会遭受减损。对于不可分物,债权人可以将其全部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