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笔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与民法规定的债的内涵是一致的。那么,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很明显,上述的规定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就是夫妻欠款。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非常片面的。民法里的债有合同之债、违约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之分,夫妻共同债务自然不能只是合同之债里的欠款。所以,笔者认为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为的行为,包括合同行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引发的债务,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里有关债的规定与民法有关债的规定内涵应当保持一致。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
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应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相适应,严格按照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是掌握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根本原则。
1、坚持男、妇女平等原则。这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共同债务的承担上,则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2、坚持保护妇女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虽然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如何,应当从实际出发,讲究实事求是。我国妇女现在虽然有一定的地位,但与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履行能力相对较弱,所以在债务分担上应适当予以照顾。
3、坚持以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另一方则以财产归一方,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一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一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清偿,至少这一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