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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

此文章帮助了375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笔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与民法规定的债的内涵是一致的。那么,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很明显,上述的规定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就是夫妻欠款。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非常片面的。民法里的债有合同之债、违约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之分,夫妻共同债务自然不能只是合同之债里的欠款。所以,笔者认为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为的行为,包括合同行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引发的债务,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里有关债的规定与民法有关债的规定内涵应当保持一致。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

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应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相适应,严格按照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是掌握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根本原则。

1、坚持男、妇女平等原则。这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共同债务的承担上,则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2、坚持保护妇女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虽然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如何,应当从实际出发,讲究实事求是。我国妇女现在虽然有一定的地位,但与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履行能力相对较弱,所以在债务分担上应适当予以照顾。

3、坚持以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另一方则以财产归一方,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一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一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清偿,至少这一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要看夫妻双方有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其次要看借款是否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外,如果债权人明知债务不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则认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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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是债权人重点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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