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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东有哪些债务风险,转让人与受让人要达成协议吗?

此文章帮助了590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新股东有哪些债务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后的新股东可能面对的风险主要为公司的既有负债或潜在债务,包括负债、为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或保证、未决的诉讼或仲裁纠纷、知识财产侵权、产品质量侵权及劳资纠纷等。

一般在股权转让中,新旧股东都会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股权转让登记前发生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司的股权转让只是导致公司的股东发生变化,而作为民事主体的公司并未发生变化,它仍需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因此在股权转让后,一旦发生公司因股权转让前的债务被第三方追索的情形,您作为公司的新股东仍然要先清偿该债务(当然清偿公司债务的行为仍是以公司名义进行),再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原股东追偿。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要达成协议吗

是的。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债务对公司的发展,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负债率过高,公司要为此负出资金的成本及利息费用也高,管理债务资金也要花相当的精力,并且过高的负债,随时都会给企业造成风险或困难。因此,作为公司的老总可以不懂,但是一定要有一个懂的人来帮助您管理公司债务,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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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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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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