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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法律禁止的代理行为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813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代理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关于代理权报取得方式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代理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1、因授权而取得代理权;

2、因指定而发生;

3、因法律规定而发生。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遵循以下2项原则:

1、代理权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最大利益而行使。

2、代理权不得滥用。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代理人不得有以下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4)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

(5)利用代理权从事违法活动。

《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 而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法律禁止的代理行为有哪些

法律禁止的代理行为有哪些呢?禁止代理的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而不得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依其性质本身不适用代理的行为。

为了确保代理制度的有序良性运行,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法律禁止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进行下列行为:

第一,禁止“己代理”。所谓“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既是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又是第三人。违背了代理必须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的基本规定。由于代理人没有同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只有代理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故自己代理的结果往往只顾及到代理人自己的利益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法律一般禁止“己代理”。

第二,禁止“双方代理”。所谓“双方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两个被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的情况。由于在民商事活动中,法律行为双方的利益往往是相冲突的,而代理人又同时代理双方为法律行为,不可能兼顾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很有可能出现偏袒一方,而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形。故法律一般也禁止 “双方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对己代理和双方代理并无明确规定,但在我国《律师法》第34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司法实践中,法院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参考国外立法例的规定,根据代理权是为本人私法活动的补充而赋予的权限,从而当明显违反本人的利益而为代理时,是对代理权的滥用,应该加以禁止。

第三,禁止恶意串通。所谓“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相勾结,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代理关系的诚信性质,是一种典型的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故《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代理人明知代理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行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切民事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授权的内容和目的应当合法,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的过程中也应该合法。对于被代理人授权行为的内容或目的具有违法性,能够事先及时发现的,代理人应当拒绝接受。

对于被代理人以合法的授权形式和内容,掩盖其非法目的,而代理人又不可能事先知道的,在受蒙蔽的情况下,实施了代理行为,给第三人造成了损害,对此,应该由被代理人承担全部责任,代理人并不负连带责任。如果在授权行为合法的情况下,代理人在实施代理活动的过程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违法活动,如被代理人知道后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以上内容是法律禁止的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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