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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企业法人非法集资案件的程序,写欠条应注意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738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处理企业法人非法集资案件的程序

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的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故处理企业法人集资案件,首先需审查其集资行为是否合法,对于合法行为认定有效并按照民间借贷案件处理,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其他法律的规定,企业债务的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的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反之即认定无效,按无效民事行为处理原则予以处理。

第一、企业集资行为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一)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1、企业的名称、住所;

2、企业债券的面额;

3、企业债券的利率;

4、还本期限和方式;

5、利息的支付方式;

6、企业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7、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8、审批机关的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二)审批

中央企业发行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三)企业债券的购买和转让

1、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2、企业债券的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

3、非证券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

(四)利率

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凡欠缺上列要件2、3的集资行为即为非法集资,一律认定为无效;要件1所要求内容记载不完全者不影响行为效力,但其中第(二)、(三)、(六)、(七)项内容为必须记载项;不符合要件4者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企业擅自从事下列活动一律认定为无效: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3、未经依法批准,以借贷或其他任何名义向职工或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包括擅自从事的以还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红利等形式向出资人进行的有偿集资活动,或者以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为名,变相募集股份的集资活动。

(二)非法集资案件的具体处理

1、确认该集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

2、返还财产,即集资方将所收取款项(本金)立即返还出资人。

3、对于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对过错方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或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收缴非法所得。

二、写欠条应注意什么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人与人之间时常会发生借款来往,但发生时要留下字据即借条。在写借条时要注意以下十点:

一忌空白过失。书写内容部分与签字盖章之间空白留的太大,容易被持条者填写其他内容,或者将原内容裁去,在空白处重新添加内容,由此产生麻烦。

二忌大、小写不清。写借条时只有小写,没有大写,小数点位置不准确,数字前头有空格,或者大小写不符,都会容易被持条者添加数字或修改,由次而引发纠纷。

三忌不写日期。借条不写日期一旦发生了纠纷,事实真相常常难以查清,对诉讼时效的确定也容易造成困难。

四忌用易褪色的墨水书写。借条不宜用圆珠笔或其他易褪色的墨水书写,如用此写,当遇保存不当、或受潮、或水浸时,字迹会变得模糊不清,并为有别有用心的人用化学制剂涂改留下可乘之机,制造麻烦。

五忌不认真核对。借条写好后要反复核对,在找别人****或由对方****后,对字据要字字斟酌,不能稀里糊涂地就签字盖章,以免后悔。

六忌内容表达不清。借条有的字据将“买”写成“卖”、“收”写成“付”,“借给”写成“借”等等,都极容易颠倒,是非难辨。

七忌名字不全。借条有姓无名或有名无姓,这对持条人来说要注意,可能会给写条人留下赖帐的把柄。

八忌使用同音同义字。写姓名不要用同音同义字、多义字代替,否则也是容易发生责任不清的纠纷。

九忌印章不规范。借条由他人代笔书写或代签名,而且只在借条上面按一个手印,如发生纠纷时很难认定责任。

十忌还款时不索回借条。还款时,对方如一时找不到借条,应让其写一张收据留存,待日后凭依此据兑换借条,这样不会留下隐患。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在个人借贷中,如果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不能采取直接扣押债务人财产等强制措施。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以合法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不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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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是债权人重点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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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资深公司法务律师,擅长应收帐管理与企业风控,曾办数百起重大债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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