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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口头行吗,债权转让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

此文章帮助了467人  作者:宜昌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债权转让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人发生效力。

二.债权转让通知口头行吗

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条文过于简略,未规定债权人应于何时通知债务人。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合同后,因债权人不知道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或债权人虽通知了债务人,但只用口头形式通知,债务人出于达到拖延履行债务的目的,不承认债权人将债权转让已通知他的事实。因口头通知形式一般情况下无法保存证据,导致无证据证明已通知的事实。据此,债务人就会提出因债权人未按《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的抗辩。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因债务人抗辩理由成立,法官便判决驳回原告即受让人的诉讼请求。

宜昌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债务转移由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达成协议后,必须经原债权人同意。原债权人如不同意,则债务的转移就不能有效。另外,债务转移时,第三人对于债务所设定的保证及质押均随之失效。只有在保证人或出质人明确表示愿意继续负担保责任时,原来的保证和质押才能对新债务人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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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转移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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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转移债权的,需要双方签订新的债权转移协议书,签订即生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签订之后,需要及时通知债务人,以便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偿还义务。如果没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了义务的,债权即消灭,新债权人无权再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而只能向原债权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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