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的诉讼时效
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责任确定。连带保证从确定保证责任时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注意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日起确定,但是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确定,二者时间是不一致的——这里实际上是立法的逻辑矛盾之处,有待完善。) 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就是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一般保证 2年 自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连带保证 自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起计算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二.商业银行能作为保证人吗
我国法律没有对商业银行能否自愿做担保人做出禁止性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只要该法人具有清偿能力就可以做保证人。同时对于金融机构做担保人附带了一项要求即:不能被强令作担保。因此商业银行只要有法人资格、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出于自愿就可以作为保证人。当然,在现实中,我国的商业银行只有总行具有法人资格,各支行分行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分行和支行只能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超过其授权的保证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