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因管理是怎么确定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一规定在我国民法上确立了无因管理制度,是审判实践中处理无因管理纠纷的基本依据。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
(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此债的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