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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怎么确定,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

此文章帮助了323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无因管理是怎么确定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一规定在我国民法上确立了无因管理制度,是审判实践中处理无因管理纠纷的基本依据。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特征

(1)无因管理的主体包括管理人与本人,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一般民事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因管理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能从事一定的事实行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都可成为无因管理的民事主体,即只要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均可成为无因管理的主体

(2)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为一种法律事实,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无因管理产生的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此债的关系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的。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与人的意志有关的人的行为事实,无因管理事实的构成以事务管理的承担为准。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但无因所管理的事务,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将别人的事情误作为自己的事情进行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也就不能够要求被管理人支付必要的费用,清偿债务。对于被管理人而言,可以要求管理人返还不当得利,也可以要求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无因管理非常复杂,遇到此事建议咨询一下专业人事,避免出力不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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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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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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