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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别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不当损害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517人  作者:重庆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怎样区别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首先是两者的涵义不同,这在教科书里有详细的解释,其实概念本身的字面含义也告诉了我们。

无因管理必须是“无因”的,也就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并且管理人尽了善良管理的义务。而不当得利的“不当”指的是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这一点跟无因管理是相近的。但是不当得利有一点很重要,受益和损失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这也是不当得利考察的重点,不过在我国,因果关系规定的不是非常严格。

区别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最好方法就是通过案例,关于这两个概念的案例非常多,在分析的过程中对照两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来看就十分明了了。

二.无因管理不当损害赔偿

无因管理损害赔偿的范围比较广泛,无因管理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内容不仅包括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害,也包括管理人不当的管理行为对本人造成的损害。这两种损害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应该予以支持。此外,当事人的损害还包括因为第三人或意外事件而造成的损害。不过,当事人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合理、是否应予支持以及如何予以落实,在司法实际中对其进行甄别、判断确是一桩难事。本文主要探讨管理人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

重庆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将别人的事情误作为自己的事情进行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也就不能够要求被管理人支付必要的费用,清偿债务。对于被管理人而言,可以要求管理人返还不当得利,也可以要求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无因管理非常复杂,遇到此事建议咨询一下专业人事,避免出力不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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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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