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因管理人有报酬请求权吗
最后,若无因管理人有报酬请求权的话,在无因管理之债的基础上又产生了新债。而报酬请求权之债的性质、范围、种类该如何规定?在尚未对报酬请求权之债的性质、范围、种类等作出规定之前,在尚未规定具有操作性的相关机制的情况下,不应规定报酬请求权。否则,报酬请求权缺乏社会和理论基础,报酬成为不可衡量之债,可给可不给、给多给少不明确,不但不具有可操作性,反而容易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
二.无因管理成立的条件
1、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无因管理之所以无因,是指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没有法律上的或约定的义务。
2、管理人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管理。
3、管理人须对他人进行了管理或服务。兰某实质上是为管理自己的事务,只是在表面上产生为王某管理事务的现象。无因管理制度是调整因管理他人的事务而发生关系所设立的一项制度,因此管理自已的事务当然不能成立无因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