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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管辖问题,什么情况下执行中止?

此文章帮助了288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执行管辖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据此规定,执行管辖为:

1、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无论是否一审还是二审结案,一律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涉外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及仲裁裁决等执行依据的执行参照前两点执行。

二.什么情况下执行中止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如下: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去法院起诉,一般是原告要向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而合同纠纷则可能会出现可以向多个法院起诉的问题。因此,原告要注意选择方便自己行使权利的法院起诉,被告就应当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必要时提出管辖权异议,为自己争取更多地时间,但注意一定要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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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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