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管辖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据此规定,执行管辖为:
1、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无论是否一审还是二审结案,一律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等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涉外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及仲裁裁决等执行依据的执行参照前两点执行。
二.什么情况下执行中止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如下: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